轉知:教育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涉性剝削之情形,請依法進行相關通報
主旨:有關教育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涉性剝削之情形,請依法進
行相關通報,並加強通報責任宣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5年1月9日府社保字第1153810230號函及
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醫
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移民管理
人員、移民業務機構從業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警
察人員、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電子遊戲場業從業
人員、資訊休閒業從業人員、就業服務人員、公寓大廈管
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
執行職務或業務時,知有被害人,應即通報當地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同條第2
項規定「前項人員於執行職務或業務時,知有第四章之犯
罪嫌疑人,應即通報第五條所定機關或人員,至遲不得超
過二十四小時。」又依同條例第46條規定,無正當理由違
反第7條第1項規定,未通報或未依時限通報者,處新臺幣
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三、請學校持續加強宣導,倘發現教職員工及學生等疑似涉及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所定行為,請依法進行相
關通報,避免受罰。另如有相關證據,請協助保存以利提
供警政及檢調單位續處。
四、上開涉及事項亦應一併於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
處理中心資訊網(即校安通報系統)依法定時限進行校安通
報。
行相關通報,並加強通報責任宣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5年1月9日府社保字第1153810230號函及
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醫
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移民管理
人員、移民業務機構從業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警
察人員、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電子遊戲場業從業
人員、資訊休閒業從業人員、就業服務人員、公寓大廈管
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
執行職務或業務時,知有被害人,應即通報當地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同條第2
項規定「前項人員於執行職務或業務時,知有第四章之犯
罪嫌疑人,應即通報第五條所定機關或人員,至遲不得超
過二十四小時。」又依同條例第46條規定,無正當理由違
反第7條第1項規定,未通報或未依時限通報者,處新臺幣
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三、請學校持續加強宣導,倘發現教職員工及學生等疑似涉及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所定行為,請依法進行相
關通報,避免受罰。另如有相關證據,請協助保存以利提
供警政及檢調單位續處。
四、上開涉及事項亦應一併於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
處理中心資訊網(即校安通報系統)依法定時限進行校安通
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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