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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轉知:-縣府轉知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 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 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115年3月1日生效

【人事室】轉知:-縣府轉知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 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 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115年3月1日生效。
縣府原函及相關附件請參閱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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