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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清寒原住民助學金

一、凡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校,符合清寒條件之原住民學生,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本助學金。
二、本要點所稱清寒,係指家戶年所得總額在四十萬元以下者,不需低收證明。
三、前項家戶年所得計列範圍為申請學生之父母、共同居住之祖父母、未婚之兄弟姊妹及已婚共同居住之兄弟姊妹。依原住民族委員會實施要點規定,本助學金計入家戶所得之成員為申請學生之父母、共同居住之祖父母、未婚之兄弟姊妹及已婚共同居住之兄弟姊妹。
四、欲申請者,請於9/24(二)前交1.申請表2.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即可)至註冊組,逾期無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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