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竹東國小『學童服藥委託書』
教育部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臺體(二)字第1000239075號
– 按輔助藥物之投與、輔助施行侵入性治療、處置,係屬護理人員法 第24條第1項第4款所稱醫療輔助行為之範圍,護理人員執行該項 業務,依同法第2項規定,應在醫師指示下行之。爰此,學校護理 人員得依醫師診察個案後之醫囑執行藥品之「投與」或「交付」及 換藥。
– 若無醫師駐校時,學校護理人員亦得依個案原診治醫師醫囑執行醫 療輔助行為。參照本部….訂定發布「各級學校健康中心設施基準 」第6點規定:「特殊疾病有緊急用藥之虞者,應依據醫師開立之 診斷書及醫囑,由學生家長(監護人)主動提供藥品(含相關用品)備 用。突發重大傷病者,應依緊急醫療救護相關法令為之。
– 又「藥品調劑」為藥師法第15條所定藥師業務,應由藥事人員為之。
– 按輔助藥物之投與、輔助施行侵入性治療、處置,係屬護理人員法 第24條第1項第4款所稱醫療輔助行為之範圍,護理人員執行該項 業務,依同法第2項規定,應在醫師指示下行之。爰此,學校護理 人員得依醫師診察個案後之醫囑執行藥品之「投與」或「交付」及 換藥。
– 若無醫師駐校時,學校護理人員亦得依個案原診治醫師醫囑執行醫 療輔助行為。參照本部….訂定發布「各級學校健康中心設施基準 」第6點規定:「特殊疾病有緊急用藥之虞者,應依據醫師開立之 診斷書及醫囑,由學生家長(監護人)主動提供藥品(含相關用品)備 用。突發重大傷病者,應依緊急醫療救護相關法令為之。
– 又「藥品調劑」為藥師法第15條所定藥師業務,應由藥事人員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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