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竹東鎮竹東國民小學107學年度第1次至第5次代理暨代課鐘點教師甄選簡章公告
新竹縣竹東鎮竹東國民小學107學年度第1次至第5次代理暨代課鐘點教師甄選簡章
壹、依據「中小學教師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進用辦法」及教育部、新竹縣政府所訂之有關規定。
貳、報考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不得為雙重國籍身分。
二、最近三年內未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申誡以上之行政處分者,且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及第33條規定或教師法第14條各款情事者,錄取後如發現,取消其錄取資格。(切結書如附件)
参、甄選科目及人數:
一、國小普通班代理教師:
(一) 代理實缺為5名【自107年8月23日起至108年7月1日止】
(二) 代理合理編制員額缺為3名【自107年8月23日起至108年7月1日止】
(三)留職停薪缺1名【自107年8月23日起至108年7月1日止】
以上歡迎具音樂、英語、自然、美術、資訊及體育專長者應試
二、特殊教育班(身心障礙類):
(一)代理留職停薪缺為1名(學前巡迴班)【自107年8月23日起至108年7月1日止】
(二) 特殊教育班增置缺暫定為1名【自107年8月23日起至108年7月1日止】
【以縣府公告為準】
※ 若留職停薪教師復職,復職日則視為錄取者無條件之辭職日。
三、代課鐘點費支薪之代課教師若干名,歡迎具自然、美術、體育專長、書法、音樂、客語 (海陸腔)、閩南語、原住民族語言(泰雅族、賽夏族)應試,依學校需求任用。
※本校107學年度如有新增三個月以上代理、代課教師缺額則由排序人員依序遞補,不另行
辦理甄試。
肆、報名及甄選日期:
一、第1次甄選日期:107年7月16日(星期一)
(一)報名資格:具有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並在有效期限者。
(二)報名時間:107年7月16日(星期一)上午9:00至上午11:00止,逾期不受理。
(三)甄選時間:107年7月16日(星期一)中午12:50前至人事室報到,1:00開始甄選。
(四)錄取人員報到時間:107年7月17日(星期二)上午9:00至上午11:00止,
逾期不受理(視同放棄)。
※ 若第1次甄選已有錄取人員,則不再進行第2次甄選。
二、第2次甄選日期:107年7月18日(星期三)
(一)報名資格:具有各該教育階段合格教師證書並在有效期間者或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二)報名時間:107年7月18日(星期三)上午9:00至上午11:00止,逾期不受理。
(三)甄選時間:107年7月18日(星期三)中午12:50前至人事室報到,1:00開始甄選。
(四) 錄取人員報到時間:107年7月19日(星期四)上午9:00至上午11:00止,
逾期不受理(視同放棄)。
※ 若第2次甄選已有錄取人員,則不再進行第3次甄選。
三、第3次甄選日期:107年7月20日(星期五)
(一)報名資格:具有各該教育階段合格教師證書並在有效期間者;或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或大學以上畢業並具該階段教學能力者。
(二)報名時間:107年7月20(星期五)上午9:00至上午11:00,逾期不受理。
(三)甄選時間:107年7月20日(星期五)中午12:50前至人事室報到,1:00開始甄選。
(四) 錄取人員報到時間:107年7月23日(星期一)上午9:00至上午11:00止,
逾期不受理(視同放棄)。
※ 若第3次甄選已有錄取人員,則不再進行第4次甄選。
四、第4次甄選日期:107年7月24日(星期二)
(一)報名資格:具有各該教育階段合格教師證書並在有效期間者;或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或大學以上畢業並具該階段教學能力者。
(二)報名時間:107年7月24日(星期二)上午9:00至上午11:00,逾期不受理。
(三)甄選時間:107年7月24日(星期二)中午12:50前至人事室報到,1:00開始甄選。
(四) 錄取人員報到時間:107年7月25日(星期三)上午9:00至上午11:00止,
逾期不受理(視同放棄)。
※ 若第4次甄選已有錄取人員,則不再進行第5次甄選。
五、第5次甄選日期:107年7月26日(星期四)
(一)報名資格:具有各該教育階段合格教師證書並在有效期間者;或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或大學以上畢業並具該階段教學能力者。
(二)報名時間:107年7月26日(星期四)上午9:00至上午11:00,逾期不受理。
(三)甄選時間:107年7月26日(星期四)中午12:50前至人事室報到,1:00開始甄選。
(四) 錄取人員報到時間:107年7月27日(星期五)上午9:00至上午11:00止,
逾期不受理(視同放棄)。
伍、報名地點:新竹縣竹東鎮康寧街1號(本校人事室,電話:03-5962025轉05)
陸、報名手續:填寫報名表乙份及繳交資格審查中證件之影本,加蓋私章(私章攜帶備用)。
一、資格審查:繳驗國民身分證、學經歷證件、專長證明文件、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正本(以上證件影本及切結書請連同報名表依序裝訂成冊)。
二、交報名表、個人檔案、簡歷、切結書(查閱性侵害犯罪檔案同意書)。
附註:
1.畢業證書、學分證明如係影印本者,需加蓋原發證學校印信或教務處章戳,其他章戳不予採認。
2.國民小學教師證書影本,請書寫「與正本相符」並加蓋私章。
3.若學經歷證件與國民身份證(正本)上所載姓名、出生日期不符且未有戶政機關證明者,均不得報考。
4.男性報考者,若已服完兵役請檢具退伍證明。
5.備本人最近3個月內,貳吋(半身)脫帽正面,光面彩色相片壹張。
6.有關證件一律當場查驗、繳交,事後不受理。
柒、採現場報名方式,本人親自或委託辦理均可,但不受理通訊報名。
捌、甄選方式:口試或其他方式。
玖、考試地點:本校至真樓二樓小型會議室
拾、放榜日期及地點:甄選當日在新竹縣教育研究發展暨網路中心之學校公告欄及本校網頁公告。
拾壹、其他:
(一)錄取人員請於公告次日上午9:00至本校人事辦理報到手續,否則視同不願受聘,且取消錄取資格,並另行通知次一排序人員依序遞補
(二)錄取人員經聘任後無法勝任,不報到或提前離職(獲本校同意者不含在內)者,一年內不得再參加本校辦理之代理教師甄選;留職停薪教師復職日視為代理留職停薪職缺之代理教師的辭職日。
(三)凡經聘任之代理教師其敘薪比照「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之規定以學歷起支薪級核敘。
(四)凡因天然氣候因素需更改甄選日期時,於本校網站及縣網【學校公告】區公告。
(五)本簡章及報名表件請自行下載使用。
(六)本簡章若有未盡事宜則依相關法令辦理。
※附錄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款: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第三十三條:
有痼病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 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教師法第十四條各款: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壹、依據「中小學教師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進用辦法」及教育部、新竹縣政府所訂之有關規定。
貳、報考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不得為雙重國籍身分。
二、最近三年內未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申誡以上之行政處分者,且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及第33條規定或教師法第14條各款情事者,錄取後如發現,取消其錄取資格。(切結書如附件)
参、甄選科目及人數:
一、國小普通班代理教師:
(一) 代理實缺為5名【自107年8月23日起至108年7月1日止】
(二) 代理合理編制員額缺為3名【自107年8月23日起至108年7月1日止】
(三)留職停薪缺1名【自107年8月23日起至108年7月1日止】
以上歡迎具音樂、英語、自然、美術、資訊及體育專長者應試
二、特殊教育班(身心障礙類):
(一)代理留職停薪缺為1名(學前巡迴班)【自107年8月23日起至108年7月1日止】
(二) 特殊教育班增置缺暫定為1名【自107年8月23日起至108年7月1日止】
【以縣府公告為準】
※ 若留職停薪教師復職,復職日則視為錄取者無條件之辭職日。
三、代課鐘點費支薪之代課教師若干名,歡迎具自然、美術、體育專長、書法、音樂、客語 (海陸腔)、閩南語、原住民族語言(泰雅族、賽夏族)應試,依學校需求任用。
※本校107學年度如有新增三個月以上代理、代課教師缺額則由排序人員依序遞補,不另行
辦理甄試。
肆、報名及甄選日期:
一、第1次甄選日期:107年7月16日(星期一)
(一)報名資格:具有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並在有效期限者。
(二)報名時間:107年7月16日(星期一)上午9:00至上午11:00止,逾期不受理。
(三)甄選時間:107年7月16日(星期一)中午12:50前至人事室報到,1:00開始甄選。
(四)錄取人員報到時間:107年7月17日(星期二)上午9:00至上午11:00止,
逾期不受理(視同放棄)。
※ 若第1次甄選已有錄取人員,則不再進行第2次甄選。
二、第2次甄選日期:107年7月18日(星期三)
(一)報名資格:具有各該教育階段合格教師證書並在有效期間者或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二)報名時間:107年7月18日(星期三)上午9:00至上午11:00止,逾期不受理。
(三)甄選時間:107年7月18日(星期三)中午12:50前至人事室報到,1:00開始甄選。
(四) 錄取人員報到時間:107年7月19日(星期四)上午9:00至上午11:00止,
逾期不受理(視同放棄)。
※ 若第2次甄選已有錄取人員,則不再進行第3次甄選。
三、第3次甄選日期:107年7月20日(星期五)
(一)報名資格:具有各該教育階段合格教師證書並在有效期間者;或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或大學以上畢業並具該階段教學能力者。
(二)報名時間:107年7月20(星期五)上午9:00至上午11:00,逾期不受理。
(三)甄選時間:107年7月20日(星期五)中午12:50前至人事室報到,1:00開始甄選。
(四) 錄取人員報到時間:107年7月23日(星期一)上午9:00至上午11:00止,
逾期不受理(視同放棄)。
※ 若第3次甄選已有錄取人員,則不再進行第4次甄選。
四、第4次甄選日期:107年7月24日(星期二)
(一)報名資格:具有各該教育階段合格教師證書並在有效期間者;或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或大學以上畢業並具該階段教學能力者。
(二)報名時間:107年7月24日(星期二)上午9:00至上午11:00,逾期不受理。
(三)甄選時間:107年7月24日(星期二)中午12:50前至人事室報到,1:00開始甄選。
(四) 錄取人員報到時間:107年7月25日(星期三)上午9:00至上午11:00止,
逾期不受理(視同放棄)。
※ 若第4次甄選已有錄取人員,則不再進行第5次甄選。
五、第5次甄選日期:107年7月26日(星期四)
(一)報名資格:具有各該教育階段合格教師證書並在有效期間者;或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或大學以上畢業並具該階段教學能力者。
(二)報名時間:107年7月26日(星期四)上午9:00至上午11:00,逾期不受理。
(三)甄選時間:107年7月26日(星期四)中午12:50前至人事室報到,1:00開始甄選。
(四) 錄取人員報到時間:107年7月27日(星期五)上午9:00至上午11:00止,
逾期不受理(視同放棄)。
伍、報名地點:新竹縣竹東鎮康寧街1號(本校人事室,電話:03-5962025轉05)
陸、報名手續:填寫報名表乙份及繳交資格審查中證件之影本,加蓋私章(私章攜帶備用)。
一、資格審查:繳驗國民身分證、學經歷證件、專長證明文件、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正本(以上證件影本及切結書請連同報名表依序裝訂成冊)。
二、交報名表、個人檔案、簡歷、切結書(查閱性侵害犯罪檔案同意書)。
附註:
1.畢業證書、學分證明如係影印本者,需加蓋原發證學校印信或教務處章戳,其他章戳不予採認。
2.國民小學教師證書影本,請書寫「與正本相符」並加蓋私章。
3.若學經歷證件與國民身份證(正本)上所載姓名、出生日期不符且未有戶政機關證明者,均不得報考。
4.男性報考者,若已服完兵役請檢具退伍證明。
5.備本人最近3個月內,貳吋(半身)脫帽正面,光面彩色相片壹張。
6.有關證件一律當場查驗、繳交,事後不受理。
柒、採現場報名方式,本人親自或委託辦理均可,但不受理通訊報名。
捌、甄選方式:口試或其他方式。
玖、考試地點:本校至真樓二樓小型會議室
拾、放榜日期及地點:甄選當日在新竹縣教育研究發展暨網路中心之學校公告欄及本校網頁公告。
拾壹、其他:
(一)錄取人員請於公告次日上午9:00至本校人事辦理報到手續,否則視同不願受聘,且取消錄取資格,並另行通知次一排序人員依序遞補
(二)錄取人員經聘任後無法勝任,不報到或提前離職(獲本校同意者不含在內)者,一年內不得再參加本校辦理之代理教師甄選;留職停薪教師復職日視為代理留職停薪職缺之代理教師的辭職日。
(三)凡經聘任之代理教師其敘薪比照「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之規定以學歷起支薪級核敘。
(四)凡因天然氣候因素需更改甄選日期時,於本校網站及縣網【學校公告】區公告。
(五)本簡章及報名表件請自行下載使用。
(六)本簡章若有未盡事宜則依相關法令辦理。
※附錄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款: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第三十三條:
有痼病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 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教師法第十四條各款: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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